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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勤:《反垄断法》与电信业

2008年7月31日 18:00  CCTIME飞象网  

《反垄断法》可有效提高反垄断意识

    主持人:近期面临的严峻挑战,还会包括哪些方面?

    丁道勤:比如执法体制和行政手段比较落伍。现有的执法是行政机关在做,可能效果方面会有折扣。

    主持人:本次《反垄断法》的出台,您觉得对于整个的IT业、互联网业等,促进最大的是哪方面?

    丁道勤:《反垄断法》的出台很重要的一点是能提高人们的反垄断意识。

    比如2007年网通和联通竞争的行为,这在市场经济国家可能是会碰到反垄断的红线,但是在我国的现有条件下,可能还没有直接发生诉讼的情况,目前来说还是不太可能。因为美国有很好的诉讼法律文化和体制,反垄断法不光由政府主导,还有很大一部分是私人执行,由个体公民来起诉。我国还是政府主导,但今后也不排除个人通过公益诉讼对一些垄断行为提出诉讼。

    主持人:对于通信行业来讲,《反垄断法》的实施近期会对整个行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有哪些企业会从中获益,而有哪些企业会受到制约呢?

    丁道勤:反垄断并不是反垄断地位,而是反垄断行为。比如有个企业通过自己的科技创新拿到知识产权,或者规模效应很大,这不是反垄断的范围。但如果滥用优势地位的话,危害竞争那就是触犯了《反垄断法》。

    主持人:主要是约束整个行业的垄断行为。

    丁道勤:对 。

    主持人:所谓垄断行为包括三种,如果从这个角度分析,您觉得通信行业里,哪些行为或者做法是属于反垄断的行为范畴呢?

    丁道勤:您说的很对,《反垄断法》主要的任务有四个:第一是反垄断协议,第二是反主导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第三是控制经营者集中,其实还有第四是反行政垄断。但第四点是《反垄断法》的缺憾,因为没有把反行政垄断直接明确为《反垄断法》的任务。

    电信行业上述的几项都有所涉及,比如2007年联通和电信就是很明显的垄断协议。还有滥用主导企业优势地位的现象比较普遍,有可能一些产业上游企业会垂直挤压下游企业,运营商对下游的设备商、服务商都有这种现象。此外,企业合并也有可能形成垄断的行为。行政垄断是由于各种历史原因,采取的保护行业内企业的手段。

    主持人:除了您提到的电信和网通间的协议,电信资费等是不是还涉及到垄断行为?

    丁道勤:资费问题比较复杂,发改委一直在做调整。首先要看有没有滥用优势地位来定价,是否以不正当的高价出售或者搭售。这需要调查,所以现在不能确定。

编 辑: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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