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修改《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部分条款。
一是取消《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设定的对粘贴伪造的进网许可标志违法行为的罚款。
二是取消《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设定的对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违法行为的罚款。
三是调整《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设定的对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备案管理系统网址违法行为的罚款,相关违法行为通过责令改正予以纠正,逾期未改的再予以罚款。
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删除《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对“粘贴伪造进网许可标志”这一行为实施罚款的规定,并增加第二款规定,明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该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以落实《决定》取消该项罚款并采取替代监管措施的要求。
修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等。一是删除第十二条中有关“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的表述。二是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不再要求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网站目录下放置备案电子验证标识。三是删除第二十五条中对“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这一行为实施罚款的规定,对本条中的其他违法行为,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再进行罚款,以落实《决定》有关取消和调整罚款的要求。四是将有关“信息产业部”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并将附录中的“工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修改决定》对相关规章涉及的条款进行修改是落实《决定》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