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推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但这些技术应用也具有‘双刃剑’作用,既可造福人类,也可带来损害。”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司法对于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引发的数字鸿沟、算法歧视、破坏隐私、损害知识产权、滋生黑灰产业等问题,通过在个案中阐明规则,可以发挥引领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
在巩富文看来,构建服务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司法保障制度,已是势在必行,他在《数字经济安全可持续发展亟需司法保障》提案中建议,确立以数字正义规制数字经济的司法价值观。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生命线和终极价值。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正义的内涵与外延也应当发生数字化迭代。”巩富文表示,要确立以科技向善为底层逻辑的数字正义观,创设技术公平规则,实现数据正义、代码正义、算法正义,有效规制防范算法“黑箱”与“大数据杀熟”,保护公民个人数据隐私和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
数字经济关系着海量级网络用户的生产生活,构建良好的数字经济生态直接关乎人们生产生活的品质和舒适程度,但个体面对数字化浪潮和隐私的数据化,难免存在一种不安感。巩富文认为,正是基于此,才需要司法及时提供权利救济,推动数字经济具备更强的用户信任基础,带来流量的繁盛。
在数字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和数据安全越来越受到国家和企业的重视,随着数据从各国内部的流动走向跨境流动,数据安全不仅关系到各国或者地区的经济利益,而且关系到各国或地区信息安全。
然而数字经济的发展难以预先以一定的规则拘束限定,面临多种利益矛盾的交织。巩富文表示,司法作为定纷止争的途径,最为擅长在尚未定型的利益冲突之中寻求平衡,确定适合一时一地的裁判规则,以司法规则创新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在法律原则的指引下健康均衡发展,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之力。
巩富文建议,促进数字经济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调发展。妥善解决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更易受到损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既支持以信息数据为基础的新业态新模式新经济发展,又注重以个案裁判明确行为规则和边界,保持平台创新活力,遏制滥用市场垄断地位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重点对超级数字平台强化监管。
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客观上出现了不少损害网络用户、消费者乃至广大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有的甚至造成了严重后果,巩富文认为,这些必须给予有力遏制和坚决打击,保护数字经济发展的应有成果。“此外,网络平台之间因大数据权益保护等引起的一些新型疑难法律问题,也有待积极探索解决。”
针对数据安全方面,巩富文提出,筑牢服务数字经济安全发展的司法屏障。严格把握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划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数据安全红线,用好域外追责、刑事打击等规范跨境数据流动的司法武器。坚决保护我国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数字技术,加强对高端芯片、大数据、云计算等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