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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主权之争,为何用户意见屡次被无视?

2017年9月19日 20:14  百度百家  作 者:马继华

用户数据到底是属于商家还是属于用户,这是一个根本问题,也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围绕着数据的争论,现在才刚刚开始。

在菜鸟与顺丰的冲突中,顺丰公开讲,菜鸟要求顺丰提供的信息,有些属于客户隐私数据。顺丰不会因为任何商业利益或胁迫而损害用户利益。然后,腾讯云表示将“助力顺丰布局云端,无论多么重视数据与业务安全都不为过。” 不过,菜鸟随后也表示,任何事情都可以谈,但信息安全不能有折扣。

如今,从移动互联网到人工智能时代,虽然Facebook创始人扎克伯格说(是否被批准使用数据的)控制权在你,但本质上每个人的基本数据都会主动奉献给网络。对于硬件厂商来说,在人工智能时代,数据将会成为未来人工智能生活的基础,数据的价值越来越大,而且不可或缺。

对于用户而言,只要是在上网,其实就没有别的选择,只有把自己的数据汇入到更广大的数据库中,只有把自己接入到网络中,只有把自己生成的数据分享出去,才有意义。而对于互联网或者人工智能公司,企业打着信息安全的幌子,来实现自己的商业利益,也会成为惯例。

网上有人评论:微信存储了部分用户信息,或者说获取、存储了部分用户信息,是为了帮助用户建立关系链,让各位用户放心地畅聊。如果没有用户提交的基本信息、认证信息、地理位置信息等,微信安全就会大打折扣,没办法更好地阻止黑客的攻击。为了保证用户、用户的朋友、用户的朋友的朋友的安全,安全检测需要一系列的数据对用户行为进行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安全问题。这样的说辞,虽然看似道理不错,但其实只是在为收集数据找理由,互联网公司的真正目的绝对不在此。

阿里巴巴是个数据公司,但阿里巴巴不需要出售数据来赚钱,而是通过大数据产品来进行商业变现。也就是说,对于阿里巴巴来说,所拥有和收集的数据只是原材料,不会将其直接商业利用。但是,因为技术和积累方面的差距,腾讯对于数据采取的主要是数据变现,通过合作的方式共享给第三方,这些原始素材经由第三方公司自有利用后获取商业价值。

所以,我们看到,在数据获取与数据使用上,阿里巴巴依靠的是技术能力,秉承的是开放的原则,收集的数据全面而量大,数据变现能力也很强,不怕别人拿到自己掌控的数据。相反,腾讯视拿到的用户资料和信息为独有宝藏,一旦交换分享出去,自身的变现就会减低甚至不再具有价值,拒绝包括华为在内的其他互联网公司也就非常正常。

还有人认为,用户信息属于用户,微信的用户数据都是深加工、计算得到的数据,这部分数据不属于用户属于微信,尽管这些数据与用户利益息息相关,但是这部分数据不属于用户,更不允许任何第三方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肆意抓取和分析。不过,把用户的数据以所谓深加工的方式据为己有,这是什么逻辑?这里,明显的搞错了原始数据与经过加工的数据产品的差异。

其实,早就有人发现,腾讯微信官方一直不提供导出聊天记录到CSV或TXT文件的功能,也不提供聊天记录备份的功能。用户之间聊天数据是整个软件的核心数据,也是用户最重要的数据,但这些数据却是用户自己根本无法存储和管理的。在使用微信的必须签订的协议里面,有一条是这样规定的“你使用微信所产生的所有内容,腾讯公司有权“不经通知随时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屏蔽...对帐号处以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帐号封禁直至注销的处罚。”也就是说,从你使用微信那天开始,你在微信上的所有数据就已经脱离了自己的管理。

即便最离谱的情况,微信对数据进行了加工处理,然后生产出来了数据产品,这样的数据产品所有权归属微信,还是有点逻辑道理。但是,用户在使用微信过程中,输入的文字信息,未经任何的加工,只是原始的记录,微信却据为己有,甚至不许用户授权给人工智能为自己本人来使用,这就是十足的霸道了。

客户在使用任何工具的时候,产生的原始数据,没有任何疑问,都绝对属于用户本人,而且,这些应用工具在存储的时候,也必须得到用户的直接授权。

从通信角度来看,因为微信是一种社交通信工具,用户在微信上的文字、语音都属于通信行为,而这种通信信息保护是得到宪法明确保护的,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能进行监听、存储甚至分析。

因此,微信自身对用户的使用记录进行收集整理分析的行为就处在了灰色运营程度上,甚至已经有可能触犯了通信相关的法律。与其他互联网业务不同,微信社交记录涉及到公民绝对的隐私,处在非常敏感的地位,如果微信在没有得到法律确切许可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商业利用,则很可能更加危险。

在这样的情况下,微信不仅没有起到做到绝对不碰用户聊天记录的企业责任和公司义务,反而将这些信息视为公司资产,甚至连用户自己都失去了使用权,就真的颠覆了三观。

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我是农村的,家里的产的小麦经常拿到加工厂直接磨成面粉,但是从小面粉厂就知道,他们只是加工,出来的面粉、麸皮都是我家的,从来他们不敢说,加工出来的小麦面粉是加工厂的,至于我把面粉送给谁,加工厂更是不敢干涉。

毫无疑问,用户在信息社会中的自己产生的信息,所有权肯定属于用户,任何公司都不能以各种理由侵占,不管是智能终端企业,还是互联网应用公司,都应该做到“不侵犯用户,不触碰数据”,即便是进行商业利用,也只能是脱敏之后的数据,也只能是自身保密使用,不能出售给第三方或者给合作的第三方共享,否则,就是耍流氓是犯罪行为。

编 辑:王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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