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俊慧
“辜负了各位,对不起”。
当小蓝单车CEO李刚面对媒体说出这句话时,不禁想起了年初写的《摩拜299元和ofo99元的押金,离非法集资有多远?》一文。
2017年2月7日,当时在北京投放的单车品牌及数量还比较少,摩拜、ofo算是比较多的,其他的单车品牌还在踌躇满志要突进该市场。
当时,我在《摩拜299元和ofo99元的押金,离非法集资有多远?》一文提出,共享单车的押金模式,打破了传统“一个租赁物对应一份押金”的模式,形成了“一个人对应一份押金”的模式,突破了传统押金担保属性,而具有不当募集或占有资金的嫌疑,很可能滑向“集资诈骗”犯罪。
如今,在共享单车市场恶性竞争的驱使下,监管尚未干预,众多市场参与者已经“难以为继”,用户押金无法正常退还、供应商欠款无法及时支付,或暂停运营,或濒临破产,甚至有个别中小品牌的共享单车企业已经“跑路”。
那么,类似酷骑单车、小蓝单车,这种明显挪用了用户押金,用于企业经营甚至其他用途的行为,到底该当何罪?
用户押金资产的所有权归用户所有,平台企业只享有占有权
俗称的“押金”即为“保证金”,按照《物权法》和《担保法》相关法律规定,押金属于一种特殊的“动产质权”。从法律层面讲,缴纳或收取押金,目的在于对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起到一定的担保作用。
简单说,用户向共享单车企业缴纳押金时,其只是转移了押金的占有权,而非转移押金所有权。因此,在用户使用单车期间或未申请退还押金期间,虽然押金被共享单车企业实际占有,但是,其所有权依旧归用户所有。
不论是用户在公司总部排队退押金的酷骑,还是如今小蓝用户申请退押金迟迟不能到账,足以表明当前共享单车企业或平台普遍存在的问题:1)将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与企业自有资金完全混同,未作区隔;2)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挪走用户押金用作它途,并非例外而是常态。
虽然,包括小蓝单车等在内的多家共享单车或平台曾公开宣称其已对收取的用户押金在银行开立了专门账户,但是,该所为专门账户内的资金流动并非得到有效监管。
那么,对于共享单车企业或平台挪用用户押金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又涉嫌何种犯罪行为?
挪走用户押金不予退还,共享单车企业到底涉嫌何种罪名?
媒体公开报道显示,在今年2月的一次媒体访谈中,时任小蓝单车副总裁胡宇沸表示,用户押金一部分用于退还用户,另一部分进入运营资金。
事实上,在共享单车企业或平台,自有资金总额足以偿付用户押金且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按照约定及时退还的话,那么,共享单车企业或平台临时性挪用的行为,很难说构成违法或犯罪。
但是,当共享单车企业或平台,自有资金总额不足以偿付用户押金时,那么,此时共享单车企业或平台挪走用户押金用作它途的行为,就已经涉嫌犯罪。
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当酷骑、小蓝等共享单车企业或平台,财务状况恶化,明知自有资金已不足以偿付用户押金,当用户申请退还而无法依约退还时,这些共享单车企业或平台已经涉嫌构成“侵占罪”。
只投放车辆、不予以管理维护,共享单车企业就是在集资诈骗
在类似酷骑、小蓝等共享单车企业财务状况恶化之后,部分共享单车企业为了归集用户押金,不断加大车辆投放范围及数量,且不对线下车辆予以管理维护。
那么,这个阶段的行为,就具有的违法特征。因为这种“只投放不管理”的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归集用户押金,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倾向,则涉嫌集资诈骗罪。
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令人吊诡的是,不论是此前的酷骑、还是如今的小蓝,这些濒临倒闭且无法及时退还用户押金的企业或平台CEO,还主动接受媒体采访,或是反思经营策略不当,或是向用户深表歉意,完全未意识到企业的经营行为或自己的决策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如今,共享单车恶性竞争的苦果已经陆续,暂不讨论它们倒闭后可能留给各地部门大量车辆需清理,也不谈它们之前无偿使用公共资源从事经营性活动,也不说它们盲目激进给自行车行业上下游留下的一堆“烂账”,仅就用户缴纳的押金被挪用且不予退换的问题,其可能涉嫌的犯罪行为及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亟需引起其他尚未倒闭的共享单车企业及其负责人的重视和警惕。
毕竟,不是说句“对不起”就可以赎罪的。